首页 会计考试攻略文章正文

证券公司会计核算_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法律责任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4月23日 00:43 23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证券公司会计核算_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法律责任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证券公司会计核算_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法律责任

1.大数据与会计和统计与会计核算区别
2.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法律责任
3.会计准则是什么
4.会计分录题 练习发行股票的核算

大数据与会计和统计与会计核算区别

大数据与会计和统计与会计核算区别如下:

1、时间不同。大数据会计和会计相比,大数据会计出现要晚一些,先有大数据后才有相关的会计需求。

2、接触不同。会计负责结账核算已经完成的资金活动,并描述资金账目,而财务则负责分析资金运转,并对未来资金做预算,而大数据会计对于数据接触比较多。

3、方式不同。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移动互联和物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让传统会计的工具得到了发展,从而变成大数据会计。

大数据会计的相关解释:

1、会计学(大数据方向)前瞻性培养适应当今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时代会计业务和会计信息日益呈现海量数据处理、实时云计算化、会计智能决策等新型会计业务特征。

2、会计学(大数据方向)具备会计财务专业理论知识、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计算机人工智能与IT信息技术 “文理工”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综合为一身的新型高端复合型会计人才和会计财务领导者。

3、毕业生适合在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商业银行、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企事业单位从事传统财务会计、金融投资领域工作,更能够进行复杂大数据会计业务逻辑处理和系统设计工作。

4、大量重复性、标准化的会计职能被替代,既能基于会计专业判断又能融合大数据分析为企业做出有效决策的数据管理人员和分析师却有着巨大缺口。

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制度,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推广、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环节。

证券公司应当将前款所述管理制度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实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

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完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对交易执行环节的控制,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同客户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证券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和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第五十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为集合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公司风控、稽核等部门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实施监控和核查。

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合规部门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制度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二)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三)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四)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五)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六)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七)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办理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业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资产托管机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不同集合计划资产相互独立。

第六十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必要的信息技术支持系统,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供技术保障。

会计准则是什么

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如下: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储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怎么记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

(1)证券交易内幕资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资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资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资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2)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资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为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的,除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7)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档案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违反银行结算账户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②伪造、变造证明档案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③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来源:examda.来源:考试大来源:考试大

(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列第①~⑤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列第①~⑤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下列第⑥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①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②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③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

④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⑤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3)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开户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来源:examda.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1)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阶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本文来源:考试大网来源:考试大

②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储存。

(2)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阶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②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③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④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来源: ⑤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⑥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简述违反中国边境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您好!中国的边境线很长,各边境的管理规定大同小异,现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的违规法律责任简述如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一)误越国界的;

(二)出入边境管理区拒绝公安边防部门检查的;

(三)不跟群放牧造成牲畜越界的;

(四)收留、安置无有效证件人员的;

(五)擅自处理在界河中打捞的漂流物品、在边境地区拾到的空飘物品或者其他可疑物品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财物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进入边境禁区的;

(二)在边境地带擅自鸣枪的;

(三)偷越国界的;

(四)藏匿、使役、买卖或者宰杀邻国越入我国境内牲畜的;

(五)在边境地带从事烧荒活动未向公安边防机构报告或者未在其指定的范围内进行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移动、拆除等破坏界碑、界桩、表示国界的其他永久性标志及边防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承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边境地带从事测绘、拍摄影片、科学考察等活动未向公安边防机构报告或者未在其指定范围内进行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陆界、界河(湖)进行非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活动的;

(二)组织、运送无有效证件人员、非法越境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的;

(三)藏匿、资助非法越境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行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界河河道稳定的活动和工程作业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边境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处罚或者在罚没款时,未按规定出具收据的;

(二)贪污、挪用罚没款的;

(三)明知是非法越境人员而故意放行的;

(四)参与非法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市)级以上公安边防机构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边防派出所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违反规定转分包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您好,

1、承包人转包专案或将中标专案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专案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上述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违反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档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档案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装置,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效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档案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装置,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装置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望采纳

个人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个人违反《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责令其退回已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可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对其采取改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记账结算方式1至6个月的措施。

.《护士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有

D

1法律责任主体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2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1主体不合格

2违反刑事法律,承担刑事责任或兼并民事责任

违反行政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违反民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单位负责人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应负什么责任?有什么法律规定?

《会计法》规定企业负责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采取通报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公告、批评;罚款。在对单位实施罚款的同时,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0o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储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成犯罪的,可以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会计法>第46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分析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单位负责人承担的责任,应当是严格责任,单位负责人对单位发生的会计违法行为,除非能证明其反对或者是不知情否则应当对会计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因为:(1)会计核算工作是单位工作的重要方面,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对会计工作进行领导,不能借口不懂业务而放任会计工作的管理。(2)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涉及企业组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的负责人对内对外代表单位。领导单位的日常工作,而会计工作是单位日常工作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单位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是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的。(3)从实践来看,近年来发生的会计违规行为绝大部分是在单位负责人的直接参与和领导下进行的。(4)从会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关系来看,如果仅是规定会计人员对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事实上难以达到目的。在单位中,会计人员在现有体制下仍属单位工作人员,从管理角度看,会计人员是单位会计资讯的主要执行人员,他们是被管理者,其行为受到单位负责人意愿的约束。因此,如果不让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核算承担责任,而单独要求会计人员对会计核算负责是不现实的。从职责和职权相适应的角度看,这样做也会加重会计人员的责任。在《会计法》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下,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第一责任人。应注意以下方面:一是把握单位会计法律责任和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的区别,认识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法》贯彻实施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单位会计法律责任和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既有联络,又有区别,撇开主观因素,单位会计核算制度不严和执行机制不健全是一个共同的原因,也就是《会计法》在单位中并未得到彻底的实施,这个责任在单位负责人。因此必须要充分认识单位负责人在作为单位会计行为第一责任人在贯彻实施《会计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学习《会计法》和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会计核算的基本知识,这是单位负责人必须具备的素质。同时还应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把关,对不合格的应坚决不予任用。三是切实加强会计监督。要使《会计法》在单位中的贯彻实施有保证,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单位内部实施会计监督.明确自身的监督职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以及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检举和查处。另外还要切实加强审计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两方面都应落实。

会计分录题 练习发行股票的核算

会计准则就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则和指南,也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

近些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传统会计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冲击,但是无论经济社会怎样发展,会计的职能都是不可取代的,有了财务软件的辅助,会计的工作也不再是单纯的财务记录,会计人员已经开始参与企业管理,得到了更高的地位和话语权。

它是指就经济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以指导和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内容是什么?

具体准则是根据基本准则制定的,有关企业会计核算的具体要求。按规范对象的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各行业共同经济业务的具体准则,如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收人等;

二是有关特殊经济业务的具体准则,其中又分为各行业共有的特殊业务和特殊行业的特殊业务,前者如外币业务、租赁业务、债务重组业务、非货币性交易业务等,后者如银行的存贷款业务、证券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农业的农产品计价和收人确认等;

三是有关披露的具体准则,如现金流里表、中期报告、分部报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

具体准则与基本准则,都是针对所有企业的。但是,鉴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外部信息需求、企业管理水平、会计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差异,财政部规定,一部分具体准则暂时在上市公司施行.截至2006年8月31日,财政部已经先后发布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38项。

4月20日,股票发行费用直接冲减股本溢价后入账

借:银行存款 136770

贷:股本 15000=136770/(1-3%)/9.4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21700

4月22日,验资费用不属于股票发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 40

贷:银行存款 40

标签: 证券公司会计核算_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法律责任

财税考试日常Copyright ◎2021 财税考试日常 版权所有 备案号:鄂ICP备2023012174号 财税考试日常整理发布 作者QQ: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