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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规定_北京市初级会计继续教育通知公布,12月31日截止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1月13日 17:35 51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规定_北京市初级会计继续教育通知公布,12月31日截止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规定_北京市初级会计继续教育通知公布,12月31日截止

1.会计证继续教育每年必须吗
2.北京市初级会计继续教育通知公布,12月31日截止
3.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的问题
4.会计继续教育学分怎么完成
5.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证继续教育每年必须吗

会计从业资格证每年都要继续教育

从拿到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第二年起,每年都要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继续教育,时间以拿证时间为准,未按时参加的可以申请补审,一般连续三年未继续教育,是会被注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的。

详细说明: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不需要年检。持有会计证的人员自取得证书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引入了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办法规定:

1、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2、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3、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北京市初级会计继续教育通知公布,12月31日截止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会计证继续教育是每年都要的,至于年审,一般为两到三年一次,有的地方已经取消年审,如上海。

按规定,应该是在取得会计证的次年开始,无论是否从事会计工作,每年必须按时参加继续教育,方能保证会计证不失效。现在已经取消了在会计证盖章,继续教育完成后,登录××省服务平台查询记录就行。

请尽快与发证机关联系,看会计证是否被注销。如无注销,就按时进行今年的继续教育。同时补上以前年度遗漏的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耽误太长,就可能被注销会计证,那时就得重考了。连续3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会被吊销会计证。

有关继续教育的时间、地点及会计证的迁移手续等具体问题请咨询发证机关(财政局会计处)

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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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的问题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发布的《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2022年北京市初级会计继续教育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会计人员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并且成功导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的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为: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主要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内容

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具体为:

1、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2、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企业准则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专业知识。

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形式和学分要求

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形式包括以下内容,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

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4、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等活动;

5、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学分要求为: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以前年度,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官网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2、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成绩合格单、职称证书等)提交给所在区财政局审核。

3、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

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信息采集和操作流程

1、信息采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跨省调转工作全年均可进行,采集和调转请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热点服务事项—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注册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2、操作流程:

已经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过的会计人员(无需再进行信息采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未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信息采集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2、身份证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并已导入认证平台的会计人员,可使用在其他部门系统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3、身份证未注册过,但手机号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需要通过统一认证平台实名注册后即可正常使用。

另外,会计人员查询2017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2017年以前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查询2018-2021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

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2、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3、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评审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4、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5、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6、参加财政部、北京市财政局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学员,每年学习成果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7、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8、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9、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会计继续教育学分怎么完成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财经小掌柜友情提示:继续教育是一年一次哦,今年应该需要去参加了,不要错过了。

虽然很多程序都可以在网上申请,但是如下第二,第三点,就需要本人去当局办理。

一、持证人员点击“视同继续教育申请”按钮,选择输入姓名、联系电话、管理编号(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档案号码”)其中一项和证件号码,读取本人的档案信息。填写视同继续教育申请,按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暂住证)所在地选择一个办理区县,提交申请,然后打印申请表,并签署姓名。

二、持证人员携带网上打印的视同继续教育申请表、符合申请类别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有效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于提交申请后的30日(包括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内到所选择的区县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请表、复印件交所选择的区县存档备查。

四、系统将自动删除超过自申请提交日30天(包括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同继续教育申请。

证明材料说明:

(一)符合“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继续教育形式的,证明材料为考试合格成绩单或录取通知书;

(二)符合“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继续教育形式的,证明材料为考试合格成绩单或相关资格证书;

(三)符合“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形式的,证明材料为学籍学生证明和当年度会计类考试科目成绩单;

(四)符合“独立承担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继续教育形式的,证明材料为相关的课题报告。

(五)符合“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继续教育形式的,证明材料为载有论文的国内统一刊号经济管理类报刊;

(六)符合“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 继续教育形式的,证明材料为独立公开出版的会计类书籍;

(七)符合“参加市财政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继续教育形式的,证明材料为成绩合格单或获奖证书;

(八)符合“参加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形式的,证明材料为相关项目的培训合格证书。

证明材料的有效年度:

(一)符合“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继续教育形式的,继续教育确认年度为参加考试当年;

(二)符合“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继续教育形式的,继续教育确认年度为考试合格成绩单发布当年或相关资格证书发证当年;

(三)符合“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形式的,继续教育确认年度为参加考试当年;

(四)符合“独立承担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继续教育形式的,继续教育确认年度为课题报告结题当年。

(五)符合“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继续教育形式的,继续教育确认年度为论文发表当年;

(六)符合“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继续教育形式的,继续教育确认年度为书籍出版当年;

(七)符合“参加市财政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继续教育形式的,继续教育确认年度为成绩合格单发布当年或获奖证书取得当年。

(八)符合“参加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形式的,继续教育确认年度为培训合格证书发证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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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我国《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京财会〔2019〕2022号)第二条中规定了2019年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方式和继续教育学分: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选择单位学习、社会机构学习、面授和网上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学分不能少于90学分,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内容,其中专业科目内容学分不能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三)参加2019年财政部组织的减税降费税收知识竞赛的会计人员,成绩获得95-100分的可折算为90学分,成绩获得80-94分的可折算30学分。

综上所述,2019年北京市的学员可通过单位学习、社会机构学习、面授和网上学习、参加2019年财政部组织的减税降费税收知识竞赛等方式获得学分,同时至少需要获得90学分才能完成会计继续教育。

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教育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规定时间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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