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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_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和内部审计有什么区别?

会计资讯 2024年05月06日 00:38 8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_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和内部审计有什么区别?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_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和内部审计有什么区别?

1.会计监督
2.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和内部审计有什么区别?

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效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不仅可以维护财经纪律和社会经济秩序,对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也起到重要作用。《规范》第四章在明确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履行《会计法》赋予的监督职权的基础上,提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内部的其他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以更好地为单位内部管理服务;同时,对国家监督、社会监督问题也提出了相应要求,本节仅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进行表述。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就是说,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监督的对象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尽管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但不能理解为会计监督仅仅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事情,单位领导应当积极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职权。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依据

《规范》第七十四条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作了规定。主要包括:(1)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如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价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2)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小企业会计准则》等。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4)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5)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上述内容体现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仅要认真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还应对单位内部的其他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以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三、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会计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是对会计信息质量实行源头控制的重要环节,是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规范》第七十五条在重申《会计法》关于对原始凭证审核监督规定的基础上,对有关监督程序和要求作出了相应规定。其基本要求是:

(一)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和监督

《规范》在第七十五条中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这是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监督要求的规定。所谓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表述的事项与实际业务不符,是一种虚假的凭证;所谓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所表述的事项与经济业务相符,但经济业务本身不符合法规制度的规定。如一张购货发票所表述的购货与实际数量不符,或者发票上的购货单价、金额被涂改,与实际单价、金额不符,这张购货发票是不真实的原始凭证;如果这张购货发票本身手续齐全,与验货情况相符,但所购买的货物属于需要经过一定批准手续的商品而未办理批准手续,这张购货发票就是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规范》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责任、也有权不予办理。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的是记录错误,有的是故意歪曲事实、弄虚作假等等。会计人员通过审核监督原始凭证,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项措施,制止、纠正和揭露经济业务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保护单位、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并为保证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打下基础。

(二)对原始凭证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和监督

《规范》在第七十五条中同时规定:“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这是对原始凭证准确性、完整性审核监督的具体要求。作为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不仅必须真实合法,而且必须准确和完整。所谓不准确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没有准确地表述经济活动真相,或在文字上、数字记录上发生差错等;所谓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是指凭证上的文字说明、有关数字没有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填写齐全。这类原始凭证主要是由于工作人员在填写工作上的差错或疏忽造成的,只要退还经办人员改正记录或补充记录,仍可以作为记账的依据。

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确保其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是会计人员的基础工作之一,也是会计监督的重要环节。大量的会计事务都是从审核原始凭证开始的。对原始凭证的审核是否认真,直接影响会计核算的质量和会计工作秩序的正常进行。

四、对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监督

《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第七十八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这是对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监督问题作出地规定。

会计账簿是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一个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是了解一个单位全面经济活动情况的重要依据;而财务报告是反映一个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会计法》和《规范》都规定,财务报告必须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这是表明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认真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报告,审核监督账簿和报表的各项内容,确保账簿记录和财务报告的真实、全面,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会计监督的内容。

五、对财产物资的监督

《规范》第七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这是对财产物资监督的规定。

账实、账款、账账相符,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强财产物资管理的重要措施。《规范》强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从其业务特点出发,加强对本单位的财产物资的监督和管理。具体要求是:

(1)各单位要建立账簿、实物、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保证账账、账款、账实相符。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各项财物、款项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及时记录、计算、反映、核对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2)会计人员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作出处理。发生账实不符的现象是常见的,但形成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工作上的差错,有的是由于生产技术上或经营管理上的问题,有的来自自然界的影响,有的是由于违法分子作案引起的。对于出现账实不符的问题,会计人员要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有些问题可以直接处理,如一些合理的物资损耗等,只要在规定的损耗标准和范围内,会计人员可以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而对超出会计人员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如因管理不善发生大量盘盈盘亏等,会计人员无法对这些问题直接作出处理,应当立即向单位***报告,要求查明原因,作出妥善处理,以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完整。

六、对财务收支的监督

对财务收支的监督。是会计监督的关键内容。由于财务收支活动是经济活动中违法违纪问题的焦点,因此对财务收支的监督也是会计监督中难度较大、问题较多、矛盾较集中的环节。《会计法》第十九条和《规范》第七十九条对财务收支监督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对认为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5)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6)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另外,《规范》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以及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实行监督作出了规定。

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和内部审计有什么区别?

谁是企业会计监督的主体?□文/刘殿庆谁是企业会计监督主体的认识分歧直接影响到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因此,有必要通过讨论统一认识,进而强化会计监督。一、什么是会计监督主体目前会计界对会计监督主体有以下几种观点:1.人员主体观。人员主体观认为会计人员是会计监督的主体,《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该条含义实质是指会计人员,如果以单位的名义监督就是会计机构,如果以工作人员名义监督,就是会计人员,但监督工作都是由会计人员来做,这说明人员主体观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这种观点缺乏会计监督主体的完整性。没有明确单位会计负责人也是会计监督主体——总会计师。2.企业主体观。认为企业是会计监督的主体。3.权力主体观。认为具有会计监督的控制、审批权的单位会计负责人,即单位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副总经理是会计监督的主体,权力主体观不足之处是:将广大会计人员排除到会计监督主体之外,不但缺乏科学依据,与现行法规相悖,而且不利于调动积极因素,会挫伤会计人员的监督积极性。4.“会计人”主体观。

会计监督与内部审计监督的产生基础与主体是不一致的。对于会计监督,它是因企业内部资料的管理监督,生产资料的合理运用而产生的,以更好地服务于经营者产生最大效益为目标。其主体为财务的机构以及所有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可相互监督管理。对于内部审计监督,其产生于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分离后的一个监督机构,其主体为企业所设立的设计机构以及相应的审计人员。因此,大部分内部审计监督是在会计监督之后进行的经济监督活动,会计监督存在于每一笔的经济活动,日常的经济开支,发现违反纪律的行为要给予制止,而在此活动发生之后,内部审计监督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因此,两者之间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会计监督与内部审计监督范围是不一致的。会计监督是产生于企业内部财务资料运用以及管理,并且更好地服务于企业自身,以业产生最大效益为目标,但是其监督的对象也只是限于企业财务自身;相反,内部审计监督范围不仅仅是监督财务,并且还会监督工程预算、决算、每个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更会监督单位***员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等,所以会计监督是事前的监督,审计监督不仅仅是事前,也是事后监督,审计监督远比会计监督范围广泛,并且审计监督的内容也包括会计监督,是一个再监督的经济活动。

会计监督与内部审计监督独立性不同,同时产生了权利的不一致。会计监督是本企业财务部门的领导所负责的,所有会计人员以及会计机构执行的一项经济监督活动,监督本企业的财务不予接受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以及抵制违法的会计行为。但是,并未独立于财务,而是在日常生活中进行,因此,所有会计机构以及会计人员都有拒受、制止、纠正违法凭证,以及向上级反映等权利。内部审计监督无论在什么企业中,都须保持着自己的独立性地位,其监督企业的凭证、财务报表、工程预算、决算等是否合法,是否公允。一般情况是直接受单位的最高领导和国家审计部门直接负责,并不受企业的业务量等的一些未知因素干扰,一直保持自己独立的位置。因此,其具有检查、调查取证、提出意见,并经过上级同意,还可将其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汇报等权利,所以两者在独立性、权利上有着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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